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,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,完善教学监控体系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着力提高教学质量,尽可能减少教学事故和事故影响,依据《伟德国际1949本科教学工作规范》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,对教学质量、教学秩序或教学进程造成消极影响的行为或事件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的全部教学活动,实施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员工。
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三个级别,即Ⅰ级教学事故(重大教学事故)、Ⅱ级教学事故(严重教学事故)和Ⅲ级教学事故(一般教学事故)。
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照教学与管理环节分为六类:A:课堂与实践教学;B:命题与考试管理;C:成绩记载与学籍管理;D:教学管理;E:教材管理;F:教学保障。
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受理与认定
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发生的教学事故,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。教学事故的受理部门为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。
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。
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、教务处处长和副处长以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成。主管院长为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,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。
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,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:
(一)教学事故责任人、发现人或知情人发现教学事故后,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基本情况报告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。
(二)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,将事故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(《教学事故调查通知书》)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。
(三)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教务处《教学事故调查通知书》后,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,认定事故性质和级别,提出具体处理建议,并在2个工作日内,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《教学事故认定表》(可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材料)报送教务处。事故认定表中应明确具体的责任人,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。
(四)教务处接到《教学事故认定表》后,于2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核实教学事故有关情况,并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。认定结果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责任人。如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,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纪检办(监督室)提出书面申诉意见。
(五)未提起申诉的教学事故,认定委员会将以适当方式公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;对提起申诉的教学事故,纪检办(监督室)在接到申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,进行重新认定或仲裁,并公布最终处理结果。
(六)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,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,并在部门全体会议上批评教育,避免再次发生教学事故。
第十条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后,事故责任人、所在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,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。有意隐瞒不报或没有及时报告,造成不良后果者,依照本办法处理。
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
第十一条 对因迟到早退、服务不到位等不负责任但未构成教学事的情形,一经发现教务处将通过《教学信息》等形式进行通报,一个学期累计通报次数达到2次以上(含2次)者,按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处理。处理程序同上。
第十二条 对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:
(一)给予全校通报批评;
(二)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(三)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;
(四)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。
第十三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:
(一)给予全校通报批评;
(二)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(三)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;
(四)晋升技术职务时,“任职年限”延长1年;
(五)扣发6个月岗位津贴。
第十四条 对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:
(一)给予全校通报批评;
(二)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(三)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;
(四)晋升技术职务时,“任职年限”延长2年;
(五)扣发当年度全部岗位津贴。
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;对性质恶劣、情节特别严重者,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缓聘直至解聘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未列入《教学事故类别划分表》的其他教学事故以及其他未尽事宜,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研究确定,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1 教学事故类别划分表
附件2 伟德国际1949教学事故通知书
附件3 伟德国际1949教学事故认定表
附件1
教学事故类别划分表
A.课堂与实践教学:
序号 
 | 事 故 内 容 
 | 级别 
 | 
A1 
 |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封建迷信思想、淫秽内容的言论,或进行传销、营销等营利性行为。 
 | І 
 | 
A2 
 | 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,情节严重的。 
 | І 
 | 
A3 
 | 未经批准,擅自停课、旷课。 
 | І 
 | 
A4 
 | 无正当理由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5分钟以上(含15分钟)。 
 | І 
 | 
A5 
 | 因指导不当,造成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重伤,或公、私财产损失2,000元以上(含2,000元)。 
 | І 
 | 
A6 
 | 教学责任心不强,备课敷衍了事,无教案(或讲稿)上课,教学效果差,有1/2以上(含1/2)学生联名要求更换教师并经查实。 
 | І 
 | 
A7 
 | 在课堂上或考场内开通并使用通讯设备,干扰课堂教学或学生考试。 
 | Ⅱ 
 | 
A8 
 | 无正当理由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-15分钟(含10分钟,不含15分钟)。 
 | Ⅱ 
 | 
A9 
 |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,擅自改变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、地点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,无法有效控制。 
 | Ⅱ 
 | 
A10 
 | 因指导不当,造成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伤或公、私财产损失1,000至2,000元(含1000元,不含2,000元)。 
 | Ⅱ 
 | 
A11 
 | 指导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过程中不负责任,导致学生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任务,致使学生不能按时毕业。 
 | Ⅱ 
 | 
A12 
 |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或教学系(部)、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。 
 | Ⅱ 
 | 
A13 
 | 未经批准,私自代课、调课。 
 | Ⅲ 
 | 
A14 
 | 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学时1/6以上(含1/6),或提前1周结束课程。 
 | Ⅲ 
 | 
A15 
 | 因指导不当,造成学生在教学过程损失公、私财产1,000元以下(不含1,000元)。 
 | Ⅲ 
 | 
A16 
 | 无正当理由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5-10分钟内(含5分钟,不含10分钟)。 
 | Ⅲ 
 | 
A17 
 | 实验、实习过程中,指导教师擅离岗位、疏于管理、放任自流,造成不良影响。 
 | Ⅲ 
 | 
A18 
 | 按教学要求有辅导或答疑的,教师一学期内没安排辅导或答疑。 
 | Ⅲ 
 | 
A19 
 | 教师衣冠不整,教态不端,在学生中引起强烈反应或恶劣影响。 
 | Ⅲ 
 | 
A20 
 | 按教学要求有作业的,教师未布置、批阅作业。 
 | Ⅲ 
 | 
A21 
 | 课堂教学管理不力,导致1/10以上(含1/10)学生上课迟到、早退、吃早餐、玩手机和睡觉等现象。 
 | Ⅲ 
 | 
B.命题与考试:
序号 
 | 事 故 内 容 
 | 级别 
 | 
B1 
 | 命题人员故意或变相故意泄密试题内容,或试卷印制、传送、保管过程中工作人员故意泄密试题内容。 
 | І 
 | 
B2 
 | 试题内容错误严重,造成考试延误、中断或失效。 
 | І 
 | 
B3 
 | 监考人员无故不到岗或迟到20分钟以上(含20分钟); 
 | І 
 | 
B4 
 | 监考人员遗漏学生试卷,任课或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,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。 
 | І 
 | 
B5 
 |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协助考生作弊。 
 | І 
 | 
B6 
 | 因工作疏忽,导致试卷数量准备不足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进行。 
 | Ⅱ 
 | 
B7 
 | 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考场10以上(含10分钟)20分钟以下(不含20分钟)。 
 | Ⅱ 
 | 
B8 
 | 试卷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,致使50%以上(含50%)学生在考试的1/2时间内交卷。 
 | Ⅱ 
 | 
B9 
 | 负责通知结业考试、重修考试或缓考的管理人员,未及时通知监考教师和学生,致使监考空岗和学生错过考试。 
 | Ⅱ 
 | 
B10 
 | 监考教师不负责任,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制止、不上报,考场秩序混乱。 
 | Ⅱ 
 | 
B11 
 | 命题人员所出试题中每套试题错误超过3处以上(含3处)。 
 | Ⅲ 
 | 
B12 
 | 学校或系部安排教师监考,无特殊原因拒不接受。 
 | Ⅲ 
 | 
B13 
 | 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考场10分钟以内(不含10分钟)。 
 | Ⅲ 
 | 
B14 
 | 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,造成试卷丢失。 
 | Ⅲ 
 | 
B15 
 | 试题审查人员因审查工作不认真,造成考试延误、中断或失效。 
 | Ⅲ 
 | 
C.成绩记载与学籍管理:
序号 
 | 事 故 内 容 
 | 级别 
 | 
C1 
 | 评卷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(含10分)。 
 | І 
 | 
C2 
 | 评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一份试卷因核分失误致使成绩差错20分以上(含20分),或评卷教师每份试卷出现6处以上(含6处)评卷错误,或评卷教师一个班试卷累计出现12处以上(含12处)错误。 
 | І 
 | 
C3 
 |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。 
 | І 
 | 
C4 
 | 考试成绩上报时,任课教师私自更改学生成绩。 
 | І 
 | 
C5 
 |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一个班以上。 
 | І 
 | 
C6 
 |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。 
 | І 
 | 
C7 
 | 评卷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10分以下(不含10分)。 
 | Ⅱ 
 | 
C8 
 | 评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一份试卷因核分失误致使成绩差错10-20分(含10分,不含20分),或评卷教师一份试卷出现4-6处(含4处,不含6处)评卷错误,或评卷教师一个班试卷累计出现6-12处(含6处,不含12处)错误。 
 | Ⅱ 
 | 
C9 
 | 评卷人或成绩管理人员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。 
 | Ⅱ 
 | 
C10 
 | 无特殊原因,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,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。 
 | Ⅱ 
 | 
C11 
 | 审查不认真,导致漏发、错发学生毕业证书,并且无法予以弥补。 
 | Ⅱ 
 | 
C12 
 |